(京發改〔2004〕944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24種抗感染類藥品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881號)的規定,現將24種抗感染類藥品在本市銷售的最高零售價格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具體藥品品種及價格見附件),請遵照執行。
一、附表所列品種,凡備注標明生產企業名稱的,其對應的價格均為臨時最高零售價格。
二、各附表中未列的劑型規格,我委將在6月底以前,核定并公布本市的最高零售價格。
三、政府定價藥品中,大容量注射劑的價格,不區分注射用水、氯化鈉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劑(液)類別。
四、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對不執行本通知規定的,依法嚴肅查處。
五、本通知自2004年6月7日起執行。
二ОО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下載:
附件一:24種零售價格表
附件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24種抗感染類藥品價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副省級省會城市發展改革委(計委)、物價局:
按照現行藥品價格管理的有關政策,我委在組織開展成本價格專項調查、召開地區協調會議、專家評審會議討論,并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決定降低24種抗感染類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降價的藥品,為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品種,共24種。其中,甲類3種,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價格(見附表一、二);乙類21種,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價格指導意見(見附表三、四),省級價格主管部門以此為基礎在上下5%的浮動幅度內制定公布本轄區內最高零售價格。
二、附表所列品種,凡備注標明生產企業名稱的,其對應的價格均為臨時最高零售價格和臨時最高零售價格指導意見;2004年10月前,價格主管部門將根據有關規定重新核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價格。
三、附表一中未列的劑型規格及附表二中未列規格,暫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本地區執行的最高零售價格,于6月底以前上報我委,我委將根據各地上報情況集中核定公布相關劑型規格藥品的統一價格。附表三中未列的劑型規格及附表四中未列規格,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我委公布的價格指導意見,在規定權限內制定本地區執行的最高零售價格。
四、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附表未列劑型規格價格時,應依照表中同品種所列劑型規格的比價關系核定。附表中未列的劑型,可暫按原來實際執行的比價關系核定。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上述劑型規格藥品價格后,應及時抄報我委。
五、政府定價藥品中,大容量注射劑的價格,不區分注射用水、氯化鈉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劑(液)類別;劑型名稱中標明溶劑(液)類別且溶劑(液)價值較高的,大容量注射劑價格不得超過同含量小水針價格與相關溶劑(液)價格之和。相關溶劑(液)屬于政府定價的,其價格指政府規定的最高零售價格;屬于市場調節價的,其價格指市場平均零售價格。
六、本通知附表中只列明了GMP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或最高零售價格指導意見),非GMP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或最高零售價格指導意見),按照比GMP藥品注射劑低40%、其他劑型低30%確定,并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公布。GMP企業名單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藥品GMP公告》為準。進口藥品價格按照GMP藥品價格執行。
七、本通知附表一、二所列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自2004年6月7日起執行;附表三、四所列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以及附表一~四未列的其他劑型規格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須于2004年6月21日前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公布執行。
八、本通知印發后,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抓緊制定并公布在本地執行的價格方案。鑒于我委已組織各地參與了24種藥品成本調查及價格水平擬定的協調討論等工作,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在研究制定本地執行的最高零售價格時,可不再進行成本調查等基礎工作。
九、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次價格調整工作的宣傳,積極引導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照常生產經營和使用降價藥品。同時,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對不執行本通知有關規定的,依法嚴肅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