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食藥監黨[2007]12號 |
| 2007年03月27日 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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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各司室、各直屬單位: 現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若干規定》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廉政行為,防止因親屬關系、利害關系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規定》和人事部《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直屬單位及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全體工作人員。各部門、各單位組織開展技術審評、專項檢查等工作時聘請的系統外專業技術人員參照執行。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親屬關系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 第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凡有第三條所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門或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 第五條 任職回避按以下程序進行 第六條 各級人事部門應掌握干部婚姻關系、親屬關系以及職務變動后的有關回避情況,并對任職回避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在辦理錄用手續前或婚姻關系發生變化時,應當向主管部門如實報告親屬關系情況。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回避。 第九條 公務回避按以下程序進行 第十條 各部門、各單位領導班子負責公務回避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有本規定要求回避情形的,應當主動報告。 第十二條 各級領導干部必須帶頭執行回避制度,并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不良影響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屬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的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