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食藥監許函[2009]133號 |
| 2009年06月16日 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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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含輔酶Q10保健食品產品申報與審評工作,經研究,我司組織制定了《含輔酶Q10保健食品產品注冊申報與審評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請將修改意見于2009年6月26日前反饋我司。 聯 系 人:余超,郭海峰
第一條 為規范含輔酶Q10保健食品產品注冊工作,根據《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申請含輔酶Q10保健食品產品注冊,除須按保健食品注冊管理有關規定提交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第三條 含輔酶Q10保健食品,配方除維生素、礦物質及必要的輔料外,不得添加其他成分。含維生素、礦物質的,必須提供與輔酶Q10不會發生不良反應,且可以協同起到申報功能的科學文獻依據。 第四條 原料輔酶Q10的質量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05年版)“輔酶Q10”項下的有關要求,其純度應達到99.0%以上。 第五條 含輔酶Q10保健食品,其輔酶Q10的每日推薦食用量不得超過50mg。 第六條 含輔酶Q10保健食品,允許申報的保健功能暫限定為緩解體力疲勞、抗氧化、輔助降血脂和增強免疫力。 第七條 含輔酶Q10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保健食品注冊管理有關規定,同時“不適宜人群”項應包括“少年兒童、孕婦乳母、過敏體質人群”,“注意事項”應標明“服用治療藥物的人群食用本品時應向醫生咨詢”。 第八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實施。以往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