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食藥監安[2009]260號 |
| 2009年05月25日 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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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關于魚腥草注射液等7個注射劑有關處理決定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06〕461號)和《關于肌注用魚腥草注射液等注射劑恢復使用申報資料和程序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06〕474號)有關要求,國家局組織對昆明興中制藥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恢復魚腥草注射液(2ml)肌內注射使用的申請資料進行了審查,對生產情況和條件進行了現場核查,并進行了抽樣檢驗,結果符合恢復魚腥草注射液肌內注射使用的相關要求。國家局同意恢復昆明興中制藥有限責任公司魚腥草注射液(2ml)肌內注射使用。 請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知轄區內藥品使用單位,請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通知昆明興中制藥有限責任公司,并加強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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