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食藥監許[2009]257號 |
| 2009年05月22日 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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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對餐飲服務經營者申請新發、變更、延續、補發許可證的,各級餐飲服務監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飲服務經營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經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該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屆滿,按有關規定換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目前正在抓緊制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及其相關配套規定,在該辦法出臺之前,請各級餐飲服務監管部門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及衛生部關于餐飲業食品衛生監管條件和程序的規定,實施餐飲服務許可工作。 三、餐飲服務許可按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業態和規模實施分類管理。分類方式如下: 四、《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類別、許可證號、發證機關(加蓋公章)、發證日期、有效期限及備注等內容。《餐飲服務許可證》式樣有關問題的說明和填寫指南見附件1、2。 五、各級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和本省(區、市)餐飲服務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依法加強本轄區餐飲服務許可工作,嚴格按本通知要求的式樣、內容印制和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做到餐飲服務許可工作有序開展、依法公正。 六、食品攤販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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