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廣發[2009]8號 |
| 2009年02月13日 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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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影視局,衛生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中醫(藥)管理局: 近一段時期來,一些虛假違法醫療、藥品廣告又出現反彈,引起社會各界不滿,主要有:一是不法分子非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藥品,并通過廣播電視媒體發布廣告,欺騙消費者;二是部分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銷企業在進行廣告宣傳時,使用演職人員冒充專家、學者作療效證明甚至是虛假療效證明,誤導消費者;三是少數廣播電視媒體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審查不嚴,違規播放廣告問題時有發生。這些問題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損害了醫療機構及相關行業的社會形象和信譽,影響了廣播電視媒體的社會公信力。為維護人民群眾正當權益,現就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醫療、藥品廣告的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廣播電視媒體要做好播前審查把關工作,堅決杜絕虛假違法的醫療和藥品廣告。各級廣播電視媒體要樹立政治意識、責任意識,切實做好醫療、藥品廣告審查和播放工作。要嚴格依據《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等有關法律規章,認真審核有關證明文件,堅決做到:凡審批證明不符合要求,或擅自篡改審批內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以專家、患者形象作療效證明的一律不得播放;凡含有宣傳治愈率、有效率及醫生與患者進行現場或熱線溝通交流內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由藥品生產、經銷企業或醫療機構制作的醫療、健康類資訊服務節目一律不得播放。 二、廣播電視媒體要嚴格審查醫療、健康類節目中嘉賓的資質,避免誤導受眾。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自行制作播放宣傳普及疾病防控等科學知識的醫療、健康類節目時,需要聘請醫學專家作為嘉賓的,播出機構必須認真審核嘉賓的醫師執業證書、工作證、職稱證明等相關證明。禁止聘請不具備執業資質的人士擔當醫療、健康類節目的嘉賓。嚴禁以演員和社會名人主持醫療、健康類節目。 三、廣播電視媒體要認真自查自糾,清理虛假違法醫療、藥品廣告。各級廣播電視媒體應按本《通知》要求,對本單位擬發布的醫療、藥品廣告及醫療資訊服務節目進行全面清查,凡不符合要求的,必須立即停播。在自查過程中,對有關廣告審批證明的真實性難以確認的,應向當地衛生、藥監、中醫藥等部門進行核實。經確認屬實的,方可繼續播出。 四、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標本兼治,加強各個環節的監管。廣電、工商、衛生、藥監、中醫藥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整治虛假違法廣告專項行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要求,加強溝通協調,通力配合,加大對虛假違法醫療、藥品廣告的整治力度。 五、狠抓典型,嚴肅處理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各監管部門對制作、發布虛假違法的醫療、藥品廣告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典型違法違規問題,應向社會公開曝光。 請接本通知后,立即轉發相關單位認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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