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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京發改〔2005〕1703號
簽發人:張萬恒
發文日期:2005-08-04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貫徹執行<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5]605號)的規定,對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已公布的藥品價格,本市增補制定的部分粉針、凍干粉針、溶媒結晶粉針、小容量和大容量注射液的價格,依照《藥品差比價規則》規定,降低最高零售價格,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除專利、原研制和單獨定價藥品,凡藥品通用名稱、劑型、規格與本通知相同的,不區分酸根、鹽根、溶媒、晶型、是否為預充式包裝、是否附帶注射用水或注射器,均按本通知公布價格執行,我市已補充公布存在上述區分的藥品價格同時廢止。
二、本次公布藥品價格按最小包裝單位(例如:支、瓶、袋)計價,已公布藥品最高零售價中規格性狀相同、包裝數量不同的,銷售時以最小單位計算,按本通知公布最高零售價格執行。
三、有含量標識的注射液,溶液(劑)裝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價格上不予區分。
四、本市醫療機構銷售集中招標采購中標藥品,其中標零售價格高于本通知公布的最高零售價格的,按本通知公布的最高零售價格執行;低于的仍按中標零售價格執行。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或我委已制定公布價格的藥品,本次未調整價格的,仍按現行價格執行。
六、本市各級價格監督檢查部門要加強對調價藥品價格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依法進行查處。
本通知自2005年8月15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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